診所門口的招牌,很容易讓人把幾件事情混在一起。
名字出現在官網上的,是這家診所的醫師嗎?名字最大、放在最前面的,就是診所老闆嗎?有人說自己只是「掛牌」,是不是代表診所發生的事情都與他無關?
我把《醫師法》、《醫療法》和地方衛生局的開業資料重新看了一遍,才發現「當醫師」、「在診所看診」、「開一間診所」與業界口中的「掛牌」,其實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。
差別不只在於誰出錢、誰經營,還包括名字登記在哪裡,以及事情發生時,誰需要站出來負責。
先取得醫師資格,才只是第一步
通過醫師考試、取得醫師證書,代表這個人具有法定的醫師資格。但拿到醫師證書後,並不是拿著證書就能到任何地方看診。
依《醫師法》規定,醫師還要向執業所在地的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,領到執業執照後,才可以正式執業;原則上也應該在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內執行醫療業務。
可以簡單理解成:醫師證書證明「你具有醫師資格」,執業執照則記錄「你目前在哪裡合法執業」。
所以,一位確實具有醫師資格的人,如果沒有完成執業登記,或在核准的執業場所之外固定看診,仍可能違反執業規定。
在診所看診,不代表這間診所是他開的
一間診所可以有負責醫師,也可以另外聘用其他醫師。受僱醫師可能每天看診、替病人進行療程,也可能是社群上最常出現的醫師,但他不一定是診所的設立者或負責醫師。
對他來說,主要責任仍是自己實際執行的診察、治療、病歷、告知與醫療行為。醫師依法必須親自診察,執行業務時也要製作病歷,並記錄實際執行的處置內容。
醫師也不是只能在一間醫療機構出現。《醫師法》允許醫師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,進行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或支援。也就是說,一位醫師主要執業在甲診所,經合法程序後到乙診所支援看診,並不等於借牌或掛牌——重點在於有沒有依法辦理,以及有沒有實際提供醫療服務。
資料來源:《醫師法》(執業登記、親自診察、支援報備等規定)|全國法規資料庫
開診所,多了一個「負責醫師」的身分
診所不是租到店面、買好機器、掛上招牌就可以營業。依《醫療法》,醫療機構必須向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,取得開業執照後才能開始營業;一般由醫師設立的私立診所,申請人就是負責醫師。
負責醫師不只是一個登記名稱,而是依法對診所醫療業務負有督導責任的人,而且原則上必須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二年以上醫師訓練。
地方衛生局受理診所開業時,也不只檢查醫師證書。通常還會審查建築物使用、空間配置、設備、人員名冊、診療科別與相關證明,並進行現場履勘,審查合格後才核發開業執照。
所以「開診所」在法律上不是單純成為老闆。它同時代表負責醫師的姓名正式進入醫療機構登記,並對診所的醫療作業、人員配置與日常督導負起相應責任。
如果負責醫師因故無法執行業務,也不是放著診所繼續營運就好。法律要求指定具備資格的代理醫師;代理超過一定期間,還要向原發照機關備查。這其實已經說得很清楚:負責醫師並不是一個可以長期空著、只留姓名的位子。
資料來源:《醫療法》第 15、18、19、20 條(開業執照、負責醫師、代理與揭示)|全國法規資料庫
「掛牌」不是法律上的正式身分
我查完法規後,最需要先說清楚的是:
《醫師法》和《醫療法》裡,沒有一個正式身分叫做「掛牌醫師」。
「掛牌」是業界與一般人口中的說法,而且不同人使用這兩個字時,指的事情可能完全不同。
有時候,它只是指醫師已經合法登記在某間診所、也確實依排班看診。這種情況本質上就是一般執業醫師、兼任醫師或合法支援醫師,未必存在問題。
但另一種「掛牌」,指的是診所需要一名醫師資格者辦理開業或登記,所以找一位醫師提供姓名、證書或身分;真正控制營運、安排療程與管理人員的,卻是其他人。醫師很少出現、沒有實際參與,也沒有執行負責醫師應有的督導工作——這種情況更接近一般所說的「借牌」。
雙方即使私下約定「你只負責名字,其他事情不用管」,主管機關仍然會先看開業執照和執業登記。登記為負責醫師的人,依法就是對該機構醫療業務負有督導責任的人,責任不會因為內部契約寫著「只是掛名」就自然消失。
至於個案最終成立哪些行政、民事、刑事或懲戒責任,仍須視醫師是否知情、實際參與程度、發生的違規內容及證據判斷。
名字是真的,醫療行為仍可能是假的
醫師掛名最危險的情況,並不是醫師很少到診所,而是醫師的姓名開始被用來遮住實際執行醫療行為的人。
例如,實際看診、問診、開藥或執行療程的人沒有醫師資格,卻使用合法醫師的姓名製作病歷或申報費用。這時候,問題已不只是執業地點或登記不實,而可能涉及密醫、醫療機構容留無資格人員執行醫療業務,以及其他不實申報或文書責任。
所以,看到一位合法醫師的名字,不代表每一次療程都一定是由那位醫師執行。醫師資格是真的,診所執照也可能是真的,但實際站在病人面前的人、病歷上的姓名,以及申報資料中的醫師,仍然必須彼此一致。
一間診所,至少有兩張不同的執照
這次看資料時,我才更清楚地意識到,民眾走進診所後,經常把所有證照都當成同一件事。其實至少要分成兩個層次。
一張是醫師本人的執業執照,證明這位醫師已經合法辦理執業登記;另一張是醫療機構的開業執照,證明這個場所已經通過主管機關審查,可以作為醫療機構營業。
《醫療法》也要求醫療機構把開業執照、診療時間及相關資訊揭示在明顯處。衛福部目前也提供醫事人員與醫事機構查詢系統,民眾可以查詢醫師是否為合法執業人員,以及診所是否仍在合法開業狀態;若資料與現場情況不一致,應向診所所在地的衛生主管機關反映。
我的工作筆記
原本我以為,這篇只是在解釋三個名詞。查完之後才發現,這三個名詞其實代表三種完全不同的重量。
取得醫師資格,是一個人的專業資格;到診所執業,是一個人在哪裡提供醫療服務;開設診所,則是把自己的姓名放進一間醫療機構的開業執照,成為對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的人。
至於「掛牌」,這兩個字在聊天時聽起來很輕,好像只是把名字借出去、月底收一筆費用,診所發生什麼事情都與自己無關。但法規不太看這種說法。
